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發(fā)包方與由其選定的承包方之間簽訂的合同。 原則上說,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義務,都應當由承包方自行完成。但是,對一些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來說,實行總承包與分包相結合的方式,允許承包方在遵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將自己總承包工程項目中的部分勞務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長的專業(yè)工程項目分包給其他承包商,以揚長避短,發(fā)揮各自的優(yōu)勢、這對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及縮短工期,都是有好處的。 本條對分包行為規(guī)定的限制條件是:(1)總承包單位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2)為防止總承包單位擅自將應當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將工程分包給建設單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單位,本條規(guī)定,分包的工程必須是總承包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的,須經建設單位認可;(3)為防止某些承包單位在拿到工程項目后以分包的名義倒手轉包,損害建設單位的利益,破壞建筑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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